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她明確表態了願意進療養院,並且基於她還能行動自由不會影響健康的,她與家人見面都會出療養院會見。

並且也在律師的見證下,她在清醒的情況下簽訂了贍養協議,其實她有遺棄女兒的前科並且二十年不過問,趙清漪要打官司不付贍養費大約也能贏官司。

因為法律是有條款,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包含主觀遺棄子女的。潘素梅從一開始逃跑就是主觀意識清醒的,而二十年來不找女兒,她也並不是不清醒才不找的,就是明顯的沒有想過要履行撫養義務。

趙清漪還是基於自己的經濟能力,和律師的建議,在潘素養療養幾年過後,她將會另買一套房子準備給潘素梅住。

法律就是這麼讓人無奈,贍養人有安排被贍養人的住房的義務,還不能安排得太差了,如果追究起來是犯法的。

雖然贍養關係是六十歲開始的,但是潘素梅身體不好,這四十出頭就找上她,她也沒有辦法。

她的房子可以讓潘素梅住到去逝,但是趙清漪的條件是張家人不能住進來。

潘素梅願意住就住下,想要跟張安在一起,就可以離開,但是張家人要是住進來的話就是擅闖私宅。

張家人有本事就跟她打官司,法院出具調解文件要她付張家人錢或者給好處,她才會履行。

她就不信了,法院會支持沒有條款的東西讓她吃這樣的虧,他們也得有律師幫他們才行。

萬一他們真的告了,並且法院中有個別腦殘了,強制她贍養張安、潘家人或者撫養弟妹,她會一次性給清。

然後,她就移民去港島,法院要是反過來把她當強制執行的老賴一樣,她就不再踏進祖國內地一步。

真到那一步,她會和領導打招呼的。

什麼叫當官的,任性一下給人看看。

趙清漪不是夏櫻雪那種怨天怨地怨社會的人,但不代表她沒有一點人的氣性。

真當原主受了多少苦,不服命運付出這樣的代價請了職業CEO後,是來給不相干的人賴的嗎?

趙清漪和潘素梅簽了協議後,並把她送進療養院。

第二天,陳大律師就公開了他代理趙清漪個人法律事務的關係,並代為公開了協議和安置條款辦法文件,並且代擬發出通告一切涉及商業利業的個人和單位,趙清漪女士只和潘素梅女士存在血源關係並會負贍養法律責任,但是其他的任何人與她無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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